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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2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王宝中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中,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878号申请执行人王宝中,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东营村东。本院在执行王宝中与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仲裁京昌劳人仲字(2016)年1145号一案中: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三、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较少;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五、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宝中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