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2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王宝中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中,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878号申请执行人王宝中,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东营村东。本院在执行王宝中与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仲裁京昌劳人仲字(2016)年1145号一案中: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三、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较少;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五、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宝中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