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14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强,周林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4939号原告:陈明强,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九杜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莺莺,原告之妻,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九杜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周林娣,女,194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辽源三村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闻钰,被告之女,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辽源三村XXX号XXX室。原告陈明强诉被告周林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陈明强于2016年9月30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明强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陈明强负担。审判员 崔艺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