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董发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董发强,陈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西路卫生大楼11楼-12B,组织机构代码00253397-8。法定代表人黄振才,局长。被执行人董发强,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陈秋琴,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4行审6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董发强、陈秋琴计划生育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尚有罚款92392元未缴纳,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1285.88元。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3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人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