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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01民初1441号申请人: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首市乾州办事处边营坡44号。法定代表人:秦谊,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E1栋1-3号。法定代表人:贺大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艾利上信(湘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400万清算债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名下的四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车牌号为湘U×××××、湘U×××××湘U×××××、湘U×××××)和二套湖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HZS180的搅拌站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本案的正常审理和终结后顺利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艾利上信(湘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400万清算债权。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 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秋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