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3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永富与陆小燕、魏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富,陆小燕,魏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460号申请执行人黄永富,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陆小燕,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魏巍,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永富与被执行人陆小燕、魏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陆小燕共有被执行案件28件,被执行标的3812453.02元;魏巍共有被执行案件18件,被执行标的2227357元,尚欠本案申请执行人黄永富借款本金93000元及利息未支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新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龙新民初字第6882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龙新执行字第39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陆小燕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南小溪路2号(滨江花园)7幢50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31432,土地证号龙国用(2005)第223238号、共有证号龙房共字第200300**号)房屋壹套。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龙新民初字第6882-1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陆小燕的丈夫魏巍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路西侧(城市中心花园)23幢23C5号房屋(龙房权证字第××号),并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龙新执行字第10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陆小燕、魏巍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南小溪路2号(滨江花园)7幢50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31432,土地证号龙国用(2005)第223238号、共有证号龙房共字第200300**号)房屋壹套。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依法将查封的被执行人陆小燕、魏巍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南小溪路2号(滨江花园)7幢50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31432,土地证号龙国用(2005)第223238号、共有证号龙房共字第200300**号)房屋在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由谢成福以709892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该款优先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西城支行的该拍卖房屋抵押贷款549457.11元,扣除案件诉讼费和执行费后,所剩款项按比例分配给各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黄永富分得3267.19元。另被执行人魏巍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路西侧(城市中心花园)23幢23C5号房屋(龙房权证字第××号)由于有产权纠纷正在法院诉讼,暂时无法处置该房屋。本院通过银行、福建省工商银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陆小燕、魏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新执字第34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张 福 成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志红(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