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曹嘉玮与杨斌、董淑红、杨继军、刘晓健、常玉梅、刘丕胜、张恋、李梅、张忠周、王林峰、王守今、王亚华、高玉京、高明洋、徐敏芳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嘉玮,杨斌,董淑红,杨继军,刘晓健,常玉梅,刘丕胜,张恋,李梅,张忠周,王林峰,王守今,王亚华,高玉京,高明洋,徐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曹嘉玮。被执行人杨斌。被执行人董淑红。被执行人杨继军。被执行人刘晓健。被执行人常玉梅。被执行人刘丕胜。被执行人张恋。被执行人李梅。被执行人张忠周。被执行人王林峰。被执行人王守今。被执行人王亚华。被执行人高玉京。被执行人高明洋。被执行人徐敏芳。曹嘉玮与杨斌、董淑红、杨继军、刘晓健、常玉梅、刘丕胜、张恋、李梅、张忠周、王林峰、王守今、王亚华、高玉京、高明洋、徐敏芳健康权纠��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25日,曹嘉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现申请执行人曹嘉玮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164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 婷合议笔录时间:2016年9月26日地点:本院316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吴建平、代理审判员王超案件主审人:吴利平书记员:潘婷合议案件:曹嘉玮与杨���、董淑红、杨继军、刘晓健、常玉梅、刘丕胜、张恋、李梅、张忠周、王林峰、王守今、王亚华、高玉京、高明洋、徐敏芳健康权纠纷一案。吴利平:曹嘉玮与杨斌、董淑红、杨继军、刘晓健、常玉梅、刘丕胜、张恋、李梅、张忠周、王林峰、王守今、王亚华、高玉京、高明洋、徐敏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25日,曹嘉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因申请执行书书写有误,故申请执行人曹嘉玮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我的意见本院(2016)陕0102执164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吴建平:同意。王超:同意。本院(2016)陕0102执164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