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民初6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魏洪鑫、苗秀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魏洪鑫,苗秀芳,武邑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676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魏洪鑫,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苗秀芳,女,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告武邑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法定代表人王世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洪鑫、苗秀芳、武邑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魏洪鑫、苗秀芳、武邑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6244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魏洪鑫、苗秀芳、武邑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6244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明华人民陪审员  汪惠君人民陪审员  邓隆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领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