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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卢长望与王志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长望,王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784号申请人卢长望,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王志庆,男,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卢长望申请执行王志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卢长望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志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铁款42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及执行费用。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居住。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