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财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罗秀山与马海军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秀山,马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财保572号申请人罗秀山,男。被申请人马海军,男。申请人罗秀山与被申请人马海军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湘1322财保572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马海军驾驶的湘J058**小车。现被申请人马海军以避免损失扩大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湘J058**小车的扣押,并提供了15000元保证金。经审查,在本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马海军驾驶的湘J058**小车后,鉴于被申请人马海军提供了一定的担保金且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为避免车辆扣押造成损失过大,可以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海军驾驶的湘J058**小车的扣押。解除担保人李志国所有湘K6ZG**小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艳芝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