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祥兴与金齐奋、金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兴,金齐奋,金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1062号原告:李祥兴。被告:金齐奋。被告:金发华。原告李祥兴与被告金齐奋、金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祥兴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祥兴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祥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祥兴负担。审 判 长 李政琦人民陪审员 阿林川人民陪审员 胡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