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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安与被告王献伟、赵洪亮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安,王献伟,赵洪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586号原告刘俊安,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生。被告王献伟,男,汉族。被告赵洪亮,男,汉族。原告刘俊安与被告王献伟、赵洪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刘俊安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刘俊安负担。审 判 长  王爱忠审 判 员  裴淑文人民陪审员  金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