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执异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因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金马利商贸有限公司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石龙区地方税务局,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山市金马利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尼利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执异132号异议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平顶山市。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金马利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尼利亚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金马利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尼利亚建材有限公司要求履行(2014)平民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案中,申请异议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因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顶山市金马利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尼利亚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借款一案法院开始执行平顶山市尼利亚建材有限公司的房产。平顶山市尼利亚建材有限公司属我局管辖企业,现欠缴2014年至2016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滞纳金(每日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请求法院以平顶山市尼利亚建材有限公司司法拍卖款优先抵缴税款。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金马利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尼利亚建材有限公司一案中,作出(2014)平执字第12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尼利亚建材有限公司的制烧砖生产线、工棚和办公用房。平顶山市石龙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平顶山市尼利亚建材有限公司拖欠的税款有优先权,申请以平顶山市尼利亚建材有限公司司法拍卖款优先抵缴。本院认为,异议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提出对司法拍卖款优先抵缴税款的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应予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顶山市石龙区地方税务局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云阳审 判 员 宋新亮助理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海文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