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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2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学善与代瑞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善,代瑞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善,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哈密市。被执行人代瑞江,男,汉族,1976年12月出生,住哈密市。申请执行人李学善与被执行人代瑞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巴大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代瑞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学善1620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李学善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代瑞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学善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代瑞江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李学善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巴大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丹 乃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吕晨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龙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