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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5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毛世义与新郑市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世义,新郑市中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5291号原告毛世义,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新郑市中医院。法定代表人蔡喜平,院长。本院于2016年2月1日预登记受理原告毛世义诉被告新郑市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双方已私下和解,现原告毛世义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毛世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世义撤回起诉。审判员  申同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万东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