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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文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昭鹏,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文荣。申请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文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5)建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及其妻子姜继霞共有的位于建昌县黑山科乡本街的产权证号为244xxx(面积113.12㎡)、244xxx(面积113.12㎡)的两个商品楼(二层)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同意评估、拍卖,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计财处委托评估,经辽宁天力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作出辽宁天力【2016】房估字第葫45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为:两个门市商品楼会计678720元。评估报告结果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日期内均无异议,同意按此价格依法拍卖,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拍卖裁定,于2016年7月26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计财处委托拍卖,经葫芦岛拍卖行有限公司在辽宁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络竞价平台依法主持三次拍卖未成交,最终两个门市楼的价格为54976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文荣及其妻子共有的位于建昌县黑山科乡本街的产权证号为244xxx(面积113.12㎡)、产权证号为244xxx(面积113.12㎡)的两个门市商品楼按最终流拍价格549764元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120164元(利息截止到2016年9月29日应为253400元)。二、评估费13400元、拍卖费3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三、案件受理费7300元、执行费5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四、下欠利息133236元被执行人继续偿还。五、申请执行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等手续,所需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玉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