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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与陈双双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陈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881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鲁彦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明春,该局科长。委托代理人刘长林,该局科员。被执行人陈双双。女,住址:洮南市。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洮国土罚字(2015)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4年7月,因被执行人陈双双未经批准在洮突公路7.5公里路南占地建库房,占地面积870平方米,其中耕地150.00平方米,林地720.00平方米。不符合洮府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发挛共计2880.00元。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现该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处罚决定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洮国土罚字(2015)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洮国土罚字(2015)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吴士伟审判员  刘日钟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商宇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