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胡宝龙与祁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宝龙,祁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00862号申请执行人:胡宝龙,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祁颍,女,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居住在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宝龙与被执行人祁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00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又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刚审判员 万驰审判员 叶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樊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