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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22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传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2206号之二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东炯,该公司员工。被告:吴传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合计9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胜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