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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孔祥福与刘建平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福,刘建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2民初1515号原告:孔祥福,男,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曰才,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平,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俊(系刘建平之妻),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原告孔祥福与被告刘建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祥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曰才,被告刘建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祥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刘建平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事实与理由:原告孔祥福的父母、奶奶爷爷、叔叔婶婶、哥哥嫂子去世后将坟墓埋在了被告刘建平的家庭承包地里。2016年7月,被告刘建平要在地里盖大棚将我家的祖坟盖在大棚里,我们不允许,阻止并拆除了被告的大棚。现要求被告不能再盖大棚遮住原告家的祖坟,立刻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被告刘建平辩称,1998年,我们分地的时候地里没有坟。现在的坟是原告孔祥福强行或者偷偷埋进去的,等上级协调好之后,我再盖大棚。原告孔祥福围绕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孔祥福家族有6个祖坟埋在了被告刘建平的家庭承包地里,包括原告的祖父母、父母、叔叔婶婶及两位哥哥嫂子的坟墓。2016年7月,被告刘建平在该地里修建大棚,欲将原告家族的坟墓盖在大棚里;原告得知后,阻止并拆除了大棚。本院认为,祭奠作为一种礼俗,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原告孔祥福家族的六个祖坟已经于多年前埋于被告刘建平的承包地中,这已是既成事实。原告孔祥福及其家人有权对去世的家人的坟墓维护并进行祭奠,若被告刘建平将大棚盖在坟上,将影响原告行使权利,故对原告孔祥福要求被告刘建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庭前调解中,法庭曾告知被告可以提出反诉或者要求原告支付占地的费用,被告并未提出。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平不得将原告孔祥福家族的祖坟进行覆盖遮挡。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