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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36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孔卫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孔卫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659-1号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大新镇广缙行政村马庄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6635270XK。法定代表人:徐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卫士,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审理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孔卫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叶傲雪审 判 员  凡昊明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