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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吴泽刚与闫树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泽刚,闫树山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939号原告:吴泽刚,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甘肃省古浪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峰,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树山,男,1982年1月9日出生,甘肃省古浪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学先,甘肃姜学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泽刚与被告闫树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吴泽刚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泽刚以收集证据、重新起诉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泽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吴泽刚负担。审 判 长  李志文代理审判员  张育源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