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吴泽刚与闫树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泽刚,闫树山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939号原告:吴泽刚,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甘肃省古浪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峰,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树山,男,1982年1月9日出生,甘肃省古浪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学先,甘肃姜学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泽刚与被告闫树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吴泽刚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泽刚以收集证据、重新起诉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泽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吴泽刚负担。审 判 长 李志文代理审判员 张育源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