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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张强、栾宜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栾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6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住六安市。被执行人:栾宜海,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1503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栾宜海在六安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栾宜海在六安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