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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李玉芬、四川精益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玉芬,四川精益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85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负责人:熊津成,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轶超,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邓全黎,男,汉族,1983年9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系银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李玉芬,女,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被告:四川精益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201号附7号。法定代表人:李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李玉芬、四川精益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6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审 判 长  何 进人民陪审员  吴晓琼人民陪审员  朱灵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