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新与湖南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湖南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802号原告杨新,男,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代理人曾彪(特别授权),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湘阴宾馆3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启海。委托代理人周振斌(一般代理),男,汉族,1951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与被告湖南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40元,减半收取2820元,由原告杨新承担。审 判 员 陈飞涛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熊安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杜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