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1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胡国福与湖南天福来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福,湖南天福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6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国福。被执行人湖南天福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顺国。申请执行人胡国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天福来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民终16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天福来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1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夏记香执 行 员 曹 慧执 行 员 周 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