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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执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连清元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清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754号之一被执行人:连清元,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连清元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连清元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2016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连清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连清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9月26日,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凤安村民委员会向本院出具证明,证实被执行人连清元在该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燕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