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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1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金华平诉成都金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长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平,成都金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长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民初369号原告:金华平,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成都金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广定路1栋1层4号。法定代表人:杨万良。被告:张长彬,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平与被告成都金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长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成都金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称、股东和住所地已经工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原告于二Ο一六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507元,由原告金华平负担。审判员  黄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