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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东美与被告胡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美,胡惠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772号原告:李东美。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兰英,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惠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美与被告胡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惠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东美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东美撤回对被告胡惠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东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黎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人民陪审员  高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