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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耿金荣与杨儒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金荣,杨儒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1029号原告:耿金荣,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杨儒科,长春市双阳区建设银行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耿金荣与被告杨儒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耿金荣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耿金荣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1576元,减半收取计5788元,由耿金荣负担。审 判 长  翟 君人民陪审员  付克文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