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耿金荣与杨儒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金荣,杨儒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1029号原告:耿金荣,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杨儒科,长春市双阳区建设银行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耿金荣与被告杨儒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耿金荣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耿金荣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1576元,减半收取计5788元,由耿金荣负担。审 判 长 翟 君人民陪审员 付克文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