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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民终3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蒋建平与陈伟、杨林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蒋建平,杨林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3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男,1956年5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建平,男,1958年4月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林虎,男,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上诉人陈伟因与被上诉人蒋建平、杨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8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向陈伟发出缴纳上诉费通知书,通知陈伟于接到通知后的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因上诉人陈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义代理审判员 熊 艳代理审判员 邹玉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倩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