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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吴金忠与新余合丰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忠,新余合丰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1780号原告吴金忠。被告新余合丰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忠与被告新余合丰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忠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吴金忠承担。审 判 长  常 航人民陪审员  胡香平人民陪审员  刘根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余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