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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6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素花与闫保臣、郑玉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花,闫保臣,郑玉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582号原告:刘素花,女,1948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被告:闫保臣,男,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被告:郑玉杰,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荣成市石岛黄海南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花与被告闫保臣、郑玉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被告地址不详,本院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因被告地址不详,本院无法送达,导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素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57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苑旭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荆保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