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31执1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晓敏、王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敏,王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1执1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晓敏,男,1980年11月28日生,汉族,保德县东关镇新市场66号人,现住保德县东关镇。被执行人:王定,男,1977年1月24曰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北路坡西巷九号人,现住府谷县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2016)晋0931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定及其妻子刘晓丽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定及其妻子刘晓丽在府谷农商银行金城支行的存款十万元整,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执行员 刘永义执行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旭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