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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谈中坤与黄小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453号原告:谈中坤。被告:黄小龙。原告谈中坤诉被告黄小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谈中坤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中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长谈文荣人民陪审员盛静安人民陪审员林永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沐文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