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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5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陈德荣与王俊,李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荣,李良,王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民初5937号原告陈德荣,男,汉族,1963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良,男,汉族,1981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王俊,男,汉族,1989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陈德荣诉被告李良、王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平平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荣,被告李良、王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德荣诉称,2015年10月18日晚10时许,陈德荣与熊德荣、涂植钢(盲人)到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XXX经营的“凤妹”餐馆吃饭,到2015年10月19日零点刚过,陈德荣与涂离开餐馆,坐三轮摩托车到澄江汽车站坐车回北碚老城,一会儿,为送陈德荣等人的熊德荣,也到了澄江汽车站,陈德荣见熊德荣在公路对面与一个男青年在说什么(经澄江派出所调查,才晓得该男青年叫李良),这时,XXX与其妻坐车来送陈德荣等也到了车站。随后,李良打电话叫来了王俊等人,对熊、董拳打脚踢,打人后往澄江街上跑去。陈德荣见熊德荣去追打他的人,陈德荣叫涂植钢别动,这时,XXX与其妻也往街上跑,陈德荣跑过公路,边跑边喊“不要打,不要打了,快打110报警”,事后,陈德荣才知道XXX的妻子打110报的警。陈德荣边喊边跑到澄江街上农业银行前的公路上时,见李良等四个青年人殴打熊、董二人,陈德荣还没有跑拢,其中一青年男人(澄江派出所调查案件后,才知道该男青年叫王俊),手提一根约50公分长30公分大的铁棍,朝陈德荣左大腿使力一棍,当时,疼得无法行走,陈德荣看到XXX不知为何蹲在地上,没一会儿,澄江派出所的民警到了现场,阻止对方施暴,避免更大的伤害。经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检查诊断,陈德荣左大腿皮肤挫伤,左大腿肌肉损伤。致使陈德荣一月无法工作。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被告赔偿:1、医疗费334.3元;2、误工费6000元(6000元/月×1个月);3、交通费200元。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良辩称,被告不认识原告,也没有动手打原告,没有主动打电话喊王俊等人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王俊没有打原告,是XXX在打王俊,王俊在逃跑的过程中捡了一根竹棍打了XXX两下,竹棍就掉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晚,陈德荣与几个朋友在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烽火山上XXX开的餐馆一起吃饭,在席人员有陈德荣及其女友、XXX及其女友、罗雨、李良、熊德云、赖应祥等人。酒毕饭罢,众人离席。陈德荣及其女友、熊德云、罗雨、李良等人陆续来到澄江车站。相谈间,熊德云让罗雨找车把陈德荣等人送到北碚,罗雨没有直接答应,熊德云就打电话叫来XXX开车过来送朋友们回家。期间,熊德云与罗雨、李良就发生了口角,近而抓扯在一起。不一会儿,XXX与其女友开车也来到了澄江车站。见状众人上前拉架。这时,王俊等人从附近的网吧上网出来,由于王俊与罗雨认识,王俊看到罗雨跟人抓扯,就上前帮忙,推了熊德云肩膀一下。顿时,众人扭打的扭打,抓扯的抓扯,场面相当混乱。王俊等人因招架不住就往澄江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方向跑去,顺路王俊捡了一根棍。XXX、熊德云、罗雨、李良、陈德荣等人紧随其后,王俊与XXX、熊德云等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门口相遇后,又开始打架,因有人报警,民警赶到后众人方停。2015年10月19日,陈德荣在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左大腿挫伤,左大腿肌肉损伤。该院同日休(病)假证明书建议休息半个月。2015年11月9日,陈德荣再次在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门诊复查,主诉及病史为:被人殴打致全身多处疼痛,淤青、活动受限半月复查。该院同日休(病)假证明书建议休息半个月。庭审中,陈德荣称,打陈德荣的地点在农行(实为澄江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门前),当时XXX和王俊在打架,王俊手里有铁棒,陈德荣上去劝架,王俊就用铁棒打了陈德荣的左大腿上面几下,王俊打完之后就跑了,陈德荣没有还手。王俊称,王俊在路上捡了根木棒,在农行(实为澄江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门前)打了XXX两下,当时陈德荣在旁边离得有三、四米远围观,王俊打了XXX就跑了,没有打陈德荣,陈德荣也没有和其他人打架。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前去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澄江派出所调取了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一组(包括熊德云、赖应祥、缪宗园、缪忠诚、王俊、罗雨、李良、陈德荣、XXX、黄明凤、廖胜、殷代洪),其中,熊德云于2015年10月19日的询问笔录中提到:“(在澄江车站)然后车站附近就有两个年轻人上来把我和陈德荣打了。他的小亲家也动了手,他们是用拳头打的我们两个。当时我们两个也还手和他们抓扯。打了之后他们三个就从车站的梯坎往下面农贸市场那里跑……我就去追他们,XXX看到我在追他们,他也和我一起去追他们。陈德荣也在后面追了过来。其他人也跟在我们后面。当我们追到农村商业银行三叉路口那里的时候,就出来了7、8个年轻的小崽,他们全部拿的是钢管……就拿着钢管打我们三个。我们当时手里面没有东西,我们也无法还手。之后你们警察来了之后,打我们的那些人就跑了……在车站的时候我也还手了的,我也是用拳头打了打我的人,陈德荣也还了手的。相当于我们都互相抓扯了一下,也不是很恼火,双方都没有受伤。因为当时都喝麻了,也没有好大的力气的。在农村商业银行三叉路口的时候因为对方有钢管,我们几个都没有还手……陈德荣左侧大腿也被钢管打了……”赖庆祥在2015年10月22日的询问笔录中没有提到陈德荣被打的情况。缪宗园在2015年10月28日的询问笔录中没有提到有人受伤。缪忠诚在2015年10月28日的询问笔录中没有提到有人受伤。王俊在2015年10月21日的询问笔录中称:“我走到澄江广场跳舞的那个地方的坎坎的时候,我就从路边捡了一根一米5左右长的木棍,我就从广场通往农村商业银行的那条路过去了,我走过去之后就看到有几个人在往政府那个方向走,当时在那里的有罗雨、XXX,还有一个戴眼镜的人,还有一个年龄大点的,我就跑过去用木棍打了其中的一个人,也就是XXX,我打了他腿上几下,用拳头在他头上打了几下,这时候有个女的过来了,然后我就往廉租房方向跑回家了……”罗雨在2015年10月19日的询问笔录中称:“(在澄江车站时)打了大约两、三分钟后便停手了,王俊等人便从车站对面的台阶上下去跑了,熊德云、XXX便追了上去,跟王俊等人又打了起来,我跟李良、陈德荣等人跟在后面追了上去,我看的不是很清楚,也就一两分钟后便停止打架了。熊德云、陈德荣等人在说这些人是我故意喊来的,当时我也有点冒火,说人不是我喊来的。接着警车来了,王俊等人便跑了……陈德荣有没有打架我没有注意到……陈德荣有没有被打,我不清楚……”李良在2015年10月19日的询问笔录中称:“在澄江车站时,只有一个不认识的年轻人,突然冲过来给了熊德云一拳。等追到农商行门前时,由于我过去的比较晚,看到双方扭打在一起,场面很混乱,好像是有XXX、熊德云,在我附近我看到了有两个年轻人拿着木棍在跟他们打;我背后好像也有人在打,但我没注意看……”陈德荣在2015年10月19日的询问笔录中称:“在澄江车站等了三、四分钟左右,突然从马路对面的台阶上冲出来了六七个年轻人,什么都没说,上来就打我、熊德云、饭店老板我们三个人,其中就包括之前跟我们一直吃饭的那两个年轻人,名字我不知道。他们这几个年轻人先是用拳头打我们三个人,之后又有其中三、四个人用钢管打我们。打完之后他们便跑了,我们在后面追了会没追上,再后来警察便到了……他们几个冲上来,也没有说话,直接用拳头打我们,当时场面很混乱,其中两、三个人先是用拳头打了我的左肩、胸部、头部,后面又有人用钢管打了我的左大腿一棍;熊德云、饭店老板哪些地方被打了我也不清楚,只是看到他们被打了,场面很混乱。打我们的那些人,我一个都认不到……”XXX在2015年10月21日的询问笔录中称:“我跟熊德云便追了上去,追到农商行的时候,之前那三、四个人不见了,看到周围有五、六个年轻人手里拿着铁棍跟双截棍,他们上来便打我跟熊德云……后面赶上来的陈德荣感觉也被打了。再后来他们听到警车声音后,便跑了……(陈德荣有什么地方受伤了)这个我不清楚……”黄明凤在2015年10月19日的询问笔录中称:“当时罗雨身后那个台阶上,站了大约五、六个人,突然冲出来就按住熊德云、陈德荣、XXX就打,他们是用拳头打XXX他们,后来他们要拿铁棍打人的时候,罗雨喊他们不要打了,但是没有制止住,他们几个还是用铁棍打了XXX他们,过了会他们看到警车来了,撒腿便跑了……他们至少五六个人,冲出来便用拳头打XXX、熊德云、陈德荣,接着又用铁棍打;当时场面很混乱,XXX他们三个人当时根本打不过对方那么多人,而且对方每个人手上都有铁棍;XXX他们三个人当时应该也还手了,但是打不过对方……当时打人有罗雨的小亲家,名字我不知道;罗雨有没有打人我没有看清楚,感觉人应该是罗雨或他的小亲家喊来的;打人的那些人里面我认的到一个,名字好像叫王骏(音);其他的人我都不认识了……XXX嘴巴、鼻子流血了,腿、胳膊、脚上都受了伤,听医生说膝盖好像是骨折了;熊德云、陈德荣也受了伤,具体我不是很清楚……”廖胜在2015年10月23日的询问笔录中称:“我在政府广场绕了一圈,来到了澄江农商行门前,看到对方四、五个人都在那,其中有个人对我说,不要拿棍子,我没有理他;这时王俊也返回来了,手里好像也拿了东西,但我没有看清楚。我拿着木棍朝之前追我的那个穿白衣服男的后背打了一棍,他没有还手,王俊后面上来,用手里拿了个木棍之类的东西也打了他的几下,具体打的哪里我没看清楚;然后王俊用手抓住了他的衣领,开始用拳头打他的脸;一会王俊不打他了,我又用木棍打了他的后背一棍。这时,对方上来好几个人,开始来拉我跟王俊,大家相互拉扯了一会,没有再动手。我听到一个女的在远处喊,警车来了,我便跑了。(问王俊都是打了哪些人?)王俊在澄江车站时,开始有没有打别人我不清楚,我过来时,只是看到对方三、四个人在打王俊,没有看到王俊打他们,王俊的手是被对方两个人拉住的,他没法还手;在农商行门前时,我看到了王俊用个木棍之类的东西,打了那个穿白衣服的男的好几下,再就是用拳头打了他的脸……在农商行门前时,钟利、陈娃儿一直没有回来,是我跟王俊打了对方穿白衣服的那个男的,对方其他的人后来跟我们两个拉扯了下……(在农商行门前时)我们这一方就只有我跟王俊参与的……”殷代洪在2015年10月29日的询问笔录中没有提到直接看到有人受伤。上述事实,有门诊医疗资料、发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派出所询问笔录等书证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经庭审质证,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陈德荣自述其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门口被王俊持械打伤,而根据陈德荣等人在派出所的笔录,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门口时,除了陈德荣一方外,对方持械参与打架人员除了王俊,还有廖胜。故,王俊、廖胜等持械人员对陈德荣受伤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德荣称李良打电话叫来了王俊等人来打陈德荣、熊德云、XXX等人,但陈德荣没有对此举示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其要求李良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及本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在事发第一现场澄江车站,双方虽发生抓扯,但均未受伤,在王俊等人逃离第一现场后,陈德荣本应就此罢手,平息纠纷,但其仍紧追王俊等人至第二现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门口,遂发生陈德荣被伤事件,是故,对陈德荣受伤的损害后果,陈德荣自身亦存在过错。本院酌定由陈德荣、王俊以3:7的比例承担责任。对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334.3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原告只举示了误工证明,没有举示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表、银行流水等,不足以证明其因误工所减少的收入情况,原告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可参照建筑业行业标准计算其误工标准,则原告的误工费为3832.25元(45987元/年÷12个月÷30天×30天)。3、交通费,考虑到原告的就医情况,酌情主张100元。以上共计4266.55元。按照确定的比例,由王俊承担取整约为2987元(4266.55元×7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德荣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987元。二、驳回原告陈德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德荣负担60元,由被告王俊负担1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闫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