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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8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堃与惠州市万佳百货有限公司仲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堃,惠州市万佳百货有限公司仲恺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8283号原告:王堃,男,汉族,1997年09月29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被告:惠州市万佳百货有限公司仲恺店,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仲恺大道(惠环区)376号的建筑物地上一层203号铺部分、二层153、155号铺、三层163号铺。负责人:李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堃诉被告惠州市万佳百货有限公司仲恺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堃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惠州市万佳百货有限公司仲恺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堃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市万佳百货有限公司仲恺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为82元,由原告王堃承担。审 判 长  丁金亮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人民陪审员  何子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瑶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