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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福林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分公司(祁东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林,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1114号原告:陈福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佳杰(特别授权),男。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分公司(祁东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吴斌,职务经理。原告陈福林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分公司(祁东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陈福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福林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979元,减半收取为1489.5元,由原告陈福林负担。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聪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