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福林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分公司(祁东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林,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1114号原告:陈福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佳杰(特别授权),男。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分公司(祁东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吴斌,职务经理。原告陈福林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分公司(祁东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陈福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福林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979元,减半收取为1489.5元,由原告陈福林负担。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聪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