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7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占想海诉被告汤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想海,汤军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7民初929号原告占想海,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太阳村委会占家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7********。被告汤军勇,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洪家嘴乡乡政府宿舍**号,身份证号码3623291976********。原告占想海与被告汤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袁旺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江强、人民陪审员江高梦参加评议,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占想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军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占想海诉称,2015年8月31日被告向我借款柒万元,口头约定过二个月还我。过了两个月我见被告不偿还我借款,我就向他催讨,讨了好几次,被告总是搪塞至今不偿还我柒万元借款,现在打电话他都不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此特具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我借款7万元。被告汤军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被告汤军勇向原告占想海借款70,000元整,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载明:“借条,今借到占想海人民币70,000元(柒万元整),借款人汤军勇,2015.8.31。”2015年9月20日左右,被告向原告偿还2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余款50,000元,被告均推诿拒绝偿还余款。本院认为,被告汤军勇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占想海,充分说明双方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借原告款本金70,000元应予偿还。因被告已偿还20,000元,故被告应偿还的借款实为50,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军勇于判决生效30日内归还向原告占想海借的款本金计人民币5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汤军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旺旺代理审判员 江 强人民陪审员 江高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雯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