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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8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雷永海与江厚世、冯玉军、张臣、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荆州嘉华科技有限公司、丁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江汉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永海,江厚世,冯玉军,张臣,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荆州嘉华科技有限公司,丁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江汉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81民初577号原告:雷永海,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江厚世,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冯玉军,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被告:张臣,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柏枝林社区(人民银行西侧)。负责人丁威,该分公司经理。被告:荆州嘉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开发区燎原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璐,该公司法人。被告:丁慧,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住所地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桥北社区澹津路18号。负责人欧阳召胜,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居委会青年南路229号。负责人宋维君,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江汉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东路。负责人郑宇庭,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建宁大道309机动车产业城正门。负责人罗建,该公司经理。原告雷永海诉被告江厚世、冯玉军、张臣、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荆州嘉华科技有限公司、丁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江汉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雷永海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永海的撤诉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永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永海负担。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