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吕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686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女,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吕某某,男,汉族,原住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威海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的销售保证金16350元,因提取该保证金条件暂不成熟,故无法办理;另,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6)鲁1002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二、本院的(2016)鲁1002执168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丛东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