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洞口县石江镇人民政府与唐华云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洞口县石江镇人民政府,唐华云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1811号原告:洞口县石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洞口县石江镇振兴社区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晓林,镇长。被告:唐华云,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洞口县石江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唐华云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洞口县石江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石江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洞口县石江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洞口县石江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员 尹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谭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