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谢锵与钟昌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锵,钟昌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3207号原告:谢锵,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钟昌输,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谢锵诉被告钟昌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谢锵逾期不交纳起诉费又未提起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锵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燕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丹阳附:附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起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