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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新强与谢付松、刘献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强,谢付松,刘献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766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强,退休干部。被执行人谢付松,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刘献珍(谢付松之妻),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7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谢付松、刘献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付松、刘献珍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新强借款本金79000元,利息2923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9月16日计算到2016年3月30日止),本息合计108230元;2.负担本案受理费110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225元;3.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557元。但被执行人谢付松、刘献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付松、刘献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新强与被执行人谢付松、刘献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李洪毅审 判 员  严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