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1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与王良凤、徐凤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王良凤,徐凤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负责人卢丽群。被执行人王良凤,男,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公民身份号码×××2515。被执行人徐凤冰,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542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与王良凤、徐凤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607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王良凤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8号雅居乐花园雅逸居一座1906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04××61,土地使用权证号:佛三国用(2012)第0108382号】,以及徐凤冰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8号雅居乐花园雅逸居一座1905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04××60,土地使用权证号:佛三国用(2012)第0108358号】。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以本案对被执行人徐凤冰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8号雅居乐花园雅逸居一座地下1009(产权证号:04100789**)、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28号绿湖城市花园之10(产权证号:C62467**)两处房产进行查封,并对被执行人徐凤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康华支行账号为62×××19的账户内存款989100.60元实施冻结。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以与被执行人王良凤、徐凤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依据(2016)粤0607民初1156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王良凤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8号雅居乐花园雅逸居一座1906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04××61,土地使用权证号:佛三国用(2012)第0108382号】、被执行人徐凤冰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8号雅居乐花园雅逸居一座1905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04××60,土地使用权证号:佛三国用(2012)第0108358号】的查封;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徐凤冰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8号雅居乐花园雅逸居一座地下1009(产权证号:04100789**)、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28号绿湖城市花园之10(产权证号:C62467**)两处房产的查封;三、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徐凤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康华支行账号为62×××19的账户内存款989100.6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