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2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真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真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1928号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滨江新天地公寓19幢109号店。法定代表人黎春兰,职务总经理。被告:陈真兴,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真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陈真兴已缴纳物业管理费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许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