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杨喻淇与宣会会、张世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喻淇,宣会会,张世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3民初1327号原告:杨喻淇。被告:宣会会。被告:张世燕。原告杨喻淇与被告宣会会、张世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喻淇、被告宣会会及张世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喻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宣会会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2014年4月23日至2016年8月23日的利息56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张世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宣会会向原告的妻子关彩霞借款100000元,并向关彩霞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了借款金额和利息,被告张世燕作为担保人签字。后宣会会将利息清偿至2014年4月22日,此后虽然原告催要还款但被告再没清偿过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的妻子关彩霞于2014年11月15日去世,关彩霞临终前将上述债权交由原告继承。宣会会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属实,但利息清偿至2014年11月23日。张世燕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属实,其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借条》、《遗嘱》、户籍注销证明等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喻淇与其妻子关彩霞于1986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宣会会于2012年11月23日向关彩霞借款100000元,并向关彩霞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了每月利息为3000元整,被告张世燕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宣会会将利息清偿至2014年4月22日,此后再没清偿过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的妻子关彩霞于2014年11月15日死亡,关彩霞留下遗嘱,遗嘱载明将关彩霞借给宣会会的100000元(该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交给杨喻淇要回,该笔钱归杨喻淇一人所有,并将借条交给杨喻淇。本院认为,被告宣会会向原告杨喻淇的妻子关彩霞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宣会会向关彩霞出具的借条,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证实,该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关彩霞死亡后由原告继承该债权,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2014年4月23日至2016年8月23日的利息56000元,该利率符合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张世燕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确认,双方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未作约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张世燕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宣会会辩称将借款利息清偿至2014年11月,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对该辩称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宣会会关于支付利息的辩称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宣会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喻淇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2014年4月23日至2016年8月23日的利息56000元;二、被告张世燕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被告宣会会、张世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