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4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潘文欣与陆付强、赵排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欣,陆付强,赵排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666号原告潘文欣,女,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陆付强,男,汉族,1978年3月27日出生,住虞城县。被告赵排涛,男,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址:商丘市行政中心综合楼*层***号。组织机构代码:795714313。法定代表人杨广伟,职务,经理。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文欣与被告陆付强、赵排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军峰、人民陪审员胡玉山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叶红梅代理审判员 赵军峰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时丕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