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3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高锋与宋斌、宋晓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锋,宋斌,宋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高锋,男,1976年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宋斌,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宋晓琴,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申请执行人高锋与宋斌、宋晓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浙嘉商终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79876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恢8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