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3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3783号原告梁某。法定代理人梁某某。委托代理人韩彦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民刚,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文,经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李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梁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希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