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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4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某公司支行、杭州某商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某公司支行,杭州某商行,罗某,曾某,林某,苏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413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某公司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某。被执行人杭州某商行。法定代表人罗某。被执行人罗某,男。被执行人曾某,女。被执行人林某,女。被执行人林某,男。被执行人苏某,男。被执行人王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018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1102375.45元,案件执行费13424元,合计人民币1115799.45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某商行、罗某、曾某、林某、林某、苏某、王某的银行存款1115799.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陆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